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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人威尼斯3966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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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实现实践育人、资助育人,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学2007]530),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澳门人威尼斯3966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一定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守法纪”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进行。

第五条  勤工助学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自行设立岗位聘用在校学生。学生自行进行的校外打工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负责管理发放。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保障勤工助学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开发校外的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三)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与计划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上级相关文件负责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计算和管理,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发放工作。

(四)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九条 各院(系)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推荐,用人部门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应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各用人部门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各用人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实践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三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规校纪的,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津贴标准

第十四条 岗位设置与工时

(一)勤工助学岗位为实践育人岗位,岗位设置应坚持与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相结合、与学生专业发展相结合、与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相结合、与提高学生职业能力和社会竞争力相结合的原则。岗位数量根据学校每年专项资金的预算和有关部门的工作需要确定。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在时间安排上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三)勤工助学岗位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寒暑假岗位和临时岗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当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者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寒暑假岗位是指寒暑假期间的整天连续性岗位,每天工作时长不低于8小时的岗位。

第十六条  津贴标准

(一)勤工助学固定岗按月计酬,每月满勤考核按40小时计算,月津贴参考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适当浮动。

(二)勤工助学寒暑假岗按月计酬,每天满勤考核按8小时计算,每月按30天计酬,月津贴参考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可适当浮动。

(三)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津贴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可适当浮动。

(四)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与聘用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方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一)家庭经济困难,艰苦朴素;

(二)学习刻苦努力,成绩良好;

(三)积极进取,吃苦耐劳,健康向上;

(四)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符合申请勤工助学实践教育岗位条件的学生,本人向用人部门申请,经用人部门选拔,提出拟录用名单,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采取“公开招聘、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公开招聘情况,结合学生的个人特长和家庭经济情况,确定上岗学生名单。

第五章  勤工助学的管理

第二十条  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各部门对勤工助学岗位需求数,统筹安排,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学期设置。固定岗位设置于每学期初申请,临时岗位设置于用工前1周申请,以上两类岗位设置由用人部门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寒暑假岗位由各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  各用人部门于每月初将学生上月勤工助学考勤表,经用人部门勤工助学具体负责人审核、部门领导签字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按照学校财务报账手续报学校计划财务处发放。

第二十三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临时岗位按工时计酬。学生参与校内非盈利性质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盈利性或者有专项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部门支付或者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寒暑假勤工助学岗位津贴,由用人部门自筹经费支付。

第二十四条 用人部门应注重对学生的培养教育,为学生综合素质提升提供有效帮助。学生不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用人部门可予以解聘。被用人部门解聘的学生,当学期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应当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人部门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校同意,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参加勤工助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如果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中,如果出现协议纠纷或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双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和管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学生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足额、按时发放,使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真正用于资助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套取勤工助学资金,如有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及港、澳、台、侨学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本科层次学生、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岗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委托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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