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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人威尼斯3966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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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澳门人威尼斯3966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须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及时、便利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确保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理学生申诉,不适用调解。

第二章 申诉受理机构

第五条 澳门人威尼斯3966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是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受理学生的申诉并负责日常工作。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分为常务委员和临时委员。常务委员由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监察处、保卫处、团委、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临时委员由两名教师代表和两名学生代表担任。教师临时委员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学生临时委员由校学生会推荐。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申诉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被申诉部门的负责人(代表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事件公正审查的。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回避决定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本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听证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作出复查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依照本办法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决定。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

(三)其他可提出申诉的处理决定。

申诉原则上由学生本人提出,如申诉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代理人可代为申诉。

第十一条 申诉人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开除学籍及其他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学校送达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5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其申诉可视为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书或复印件。申诉书应明确记载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号、所在院(系)、专业、班级、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委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代理人办理的学生申诉,应提供委托书和法定监护人、其他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诉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申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未按期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且说明理由:

1.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2.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不属于学校管辖范围的;

4.对已做出的申诉复查结论重复申诉的;

5.已撤回申诉,无正当理由再次申诉的;

6.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7.申诉书不符合要求,且拒不补正的。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于作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

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自收到申诉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出包括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具体内容可采用如下处理方式: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可采取书面复查方式。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听证方式进行复查的,召开听证会议。

第十六条 采取书面复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必要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查证。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书面复查意见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采取听证会复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的参加人员应包括申请人、证人、违纪行为调查人员、评议员以及主持人等。听证会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常务委员轮流担任,其余委员为评议员。

听证会复查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询问评议员中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二)违纪行为调查人员陈述学生违纪事实、证据及处分依据。

(三)申诉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人。

(四)听证评议员对调查人员和申诉人或委托代理人、证人等进行询问并进行质证。

(五)调查人员和申诉人辩论。

(六)听证会全程应做听证笔录,经申请人和听证评议员签字确认后归档。听证评议员就听证的情况合议,并形成书面评议意见。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复查时应当查清以下内容:

1.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行为定性是否准确;

2.原证据是否充分,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是否真实;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等依据是否明确;

4.程序是否正当;

5.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申诉申请,经过复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定性准确,处理或处分适当的,做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结论。

(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使用依据有错误的;事实清楚,证据不足的;违反《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应予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并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重新研究做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分,不得再次申诉。

(三)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或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撤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1.认定事实不存在的;

2.超越职权的;

3.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不论采取何种复查方式,均应在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延长15个工作日。复查决定做出后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本人签收。

(二)在本人拒绝签收或不便签收时,留置送达。

(三)按申诉人填写的申诉书中的通信地址邮寄送达。

(四)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公告送达,公告满1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做出复查决定之前,学生可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应当终止申诉事项的复查,申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起申诉。

第二十二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及港、澳、台、侨学生申诉处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申诉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细则执行;本科层次学生依照合作院校学生申诉办法执行;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申诉依照双方协议约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委托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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